武夷山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武夷山职业学院(院校国际标码:14116)。
第二条 武夷山职业学院是一所省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纳入国家高考统一招生计划,属高职高专与高职单招批次录取。
第三条 学院位于世界双世遗产地,国际性旅游度假城市、中国茶文化艺术之乡——福建省武夷山市(高教园区内),占地500亩,建筑面积达6万多平方米。学院凭借独特的地域优势和以国际餐旅、茶文化专业为龙头,培养各类高级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董事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领导组织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作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通讯地址为: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36号(高校园区内)
邮编:354300
电话:0599-5137766 0599-5109399(传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市场人才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态、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董事会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分省、市生源计划,经董事会审定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详见招生计划表)。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将生源来源计划(分专业),按要求及时寄送有关省、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应用电子技术和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两个专业只收理科生外,其余专业均为文、理兼收。所有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各省、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原则上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2以内。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专业调配原则:学院在招生时对进档学生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学院在开学后,可根据考生本人提出调整专业的申请报告,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为考生调整专业。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十八条 录取新生必须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九条 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录取结果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学院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文、理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被录取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在我院录取的新生中名列前10名者、入学后一次性发给每人奖学金1000元。学院还设立奖学金制度与勤工助学岗位,并按国家助贷政策,为学生办理助贷手续;设立武夷山朱子教育基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办理请假。未请假和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我院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填报考材料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后,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夷山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招生工作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武夷山职业学院
2008年4月1日